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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团体会员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团体会员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不断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根据"全国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章程"中有关团体会员方面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团体会员的入会  
      各省市、港澳台地区的女企业家组织,凡愿与本会建立联系并能够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活动的,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  
  1、可以免费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会员通讯、会刊各一份;
2、可以在本会网站免费发布会员组织动态、会员组织介绍及会员组织的主页链接;

3、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商务考察活动;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各种培训和学术讲座;
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7、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条 团体会员应尽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对本会反映有关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3、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条 团体会员的管理  
  1、各会员单位应固定1---2人具体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2、凡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3、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团体会员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为: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开展商务交流活动。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的交纳
    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为每个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二)会费的使用
1、 适当补贴会员单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经费,具体使用由本会办公室按照会员单位参加的人数,直接对活动进行补贴。
2、 用于因会员管理及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办公用品的购置。
3、 用于本会的网站建设以及会刊的发放和邮寄所需费用。
4、 用于印制与会员有关的印刷品的费用。
5、 用于雇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助。
6、 用于表彰、奖励会员单位的费用。
7、 其他用于会员管理及开展活动的所需费用。

 
  第六条 表彰与奖励  
      对于积极参加并热心支持本会活动,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单位,本会将授予其"优秀团体会员"称号。
(一)"优秀团体会员"的评选条件
1、单位各项管理规范,会员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或者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以上的奖励;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与本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对本会工作一贯积极支持,且有一定贡献;
3、按时缴纳会费。
(二)推选办法
    "优秀团体会员"的推选采用通讯选举的办法。各会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可自行推荐入选单位,也可以自荐,根据推(自)荐的结果,由本会秘书处进行汇总后,提出候选单位,并在团体会员单位中进行通讯选举产生。
(三) "优秀团体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
    "优秀团体会员"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5个单位,入选单位的表彰在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方式除颁发证书外,还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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