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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女企业家商会(英文名: China Women'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全国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是全国工商联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的女企业家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的传统;加强全国各地女企业家会员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交流,提高自身素质,提倡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搭建与各方沟通的桥梁,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业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职能
(一)组织会员开展符合其需要的参观、考察、讲座、文娱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举行经贸洽谈,产品展销会,信息发布会等各种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寻找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三)举办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经济界、法律界、传媒界、学术界等各方面有关人士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搭建起与各方面沟通的桥梁,并通过相互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商会等组织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外宣传会员优秀事迹以及会员企业发展动向;
(七)利用期刊、网站等载体及时向会员提供其所需的最新时尚、生活、经济、科技、投资等信息;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在会员中倡导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及全国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女性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和女性职业经理人;
(二)团体会员: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女性企业家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本人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具有较强的实力;
(四)符合第七条关于会员种类的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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