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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
(五)批准商会全年财务预算,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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